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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 282 号
《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15年3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为上述交易活动提供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行为,但通过互联网从事金融服务的经营活动除外。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是指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经营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为网络交易提供信息搜索、信用认证、支付结算、物流、宣传推广、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推进可信交易环境建设,为网络交易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市鼓励传统行业实施电子商务应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产业融合发展;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拓展经营领域,提升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