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上午,云南省个旧市在大屯镇举行了行政村微型消防站车辆器材装备配发仪式,并同时组建了79个行政村微型…[全文]
小长假期间,武汉市17个公安检查站、54个警务综合服务站和238个派出所共660个巡控单元,每晚开展集中行动。启…[全文]
近日,“京金吾”新产品研讨会在京举行,此次研讨会围绕近期自主研发的新产品——智能移动式弱爆仓为主题,与来自全国各…[全文]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