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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妥善处置水旱灾害突发事件,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主要河流、水库、城市和主要交通干线、重要工矿企业、重点产粮区度汛安全,以及“十三五”规划的有效实施,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防汛抗旱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辽宁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辽宁省市、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细则》、《辽宁省市、县级年度防御洪水方案编制简则》、《沈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沈阳市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各区、县(市)政府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项(部门)预案和有关企事业的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以本预案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共同构成我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体系。市政府将防汛抗旱应急工作纳入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